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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磨废水处理设备从高空仍带有玻璃瓶和金属

发布时间:2021-12-30人气:33

  10月19日,据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消息,近日,杭州一58岁大妈看垃圾有点重,忙了一天家务懒得下楼,便将两袋生活垃圾扔下楼,当中还有两个玻璃瓶和金属罐,其涉嫌高空抛物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研磨废水处理设备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研磨废水处理设备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危害结果:(1)造成了人身伤害的危险可能性;(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实际危害结果。

  二、根据目前的新闻报道,暂未发现该大妈存在精神失常或者为了紧急避险才扔垃圾等违法阻却事由,因此,目前认定大妈构成高空抛物罪的关键在于——是否“情节严重”。

  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发布针对性的司法解释来界定《刑法》第291条之二“情节严重”的认定方式。但是,可以参考《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以下简称《意见》):

  5.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研磨废水处理设备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6.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简单总结一下:大妈高空扔垃圾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但是在人员相对密集的小区内,从高空仍带有玻璃瓶和金属罐的垃圾,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意见》和《刑法》第291条之二的规定,大妈涉嫌高空抛物罪,因此被刑事拘留也是“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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